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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门峡:食盐经营风险告知书!

时间:2022-12-16 点击:224 【字体:
       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,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,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,国家对食盐生产、销售工作实行严格管理,《食盐专营办法》于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施行。为防止非法经营发生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,现告知如下:
       一、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。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。
       二、河南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入三门峡市辖区经营的,必须具有跨省经营资质。不得委托本辖区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经营商代理批发业务。开展配送业务的,必须随货提供给食盐零售网点合格的销售发票、物流配送单据等相关合法资料。
       三、三门峡市辖区食盐零售单位需要购进食盐进行零售的,必须从资质齐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,严禁向无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、个人购买食盐。购进食盐时,必须索取、保存好相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出具的随货同行的国税统一销售发票、配送单据,以备查验。所购入食盐只能零售,不得转批发。
       四、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,根据《食盐专营办法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。
       五、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,根据《食盐专营办法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,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。
       六、对购进、销售假冒食盐、不合格食盐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法律、法规从严查处,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       特别提示: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,以防购买、食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盐产品,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
       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:1231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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